深圳市广电公益基金会·
大鹏半岛户外运动安全环保公益基金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的名称是:深圳市广电公益基金会·大鹏半岛户外运动安全环保公益基金。
第二条 本基金是由深圳市广电公益基金会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深圳市广电公益基金会依法制定的《深圳市广电公益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本基金的宗旨
倡导户外安全、环保理念,普及户外安全知识技能,培养专业户外领队、教练。
第四条 本基金使用方向
1.安全宣导:用于户外安全宣传推广,通过讲座、论坛、视频制作、大型安全宣导及演练、蓝皮书发布、定制公益产品等多种形式,面向市民普及户外安全理念和知识。
2.安全训练:用于户外安全培训,通过理论授课、户外实践等培训形式,培养一批具备经验丰富的户外领队、教练。
3.环保宣导:用于户外环保理念推广,通过进学校、进社区、进机关、进企业、讲座、大型环保宣传等多种形式,增强市民户外环保意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本基金设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由5名委员组成,其中主任一名。管委会每届任期1年,委员任期届满的,可连选连任。
增减委员由管委会主任提议,经超过出席管委会会议委员一半同意为有效。
第六条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1.参加管委会会议并表决;
2.参加基金举办的活动;
3.遵守基金章程,维护基金的合法权益;
4.热心支持和宣传基金的工作。
第七条 管委会是本基金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管委会议事规则;
2.制定、修改章程;
3.制定并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4.审议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5.决定资助项目的筛选、资助金额、资助形式等;
6.决定基金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会议由管委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管委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管委会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基金管委会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方为有效。管委会主任拥有一票否决权。
进行管委会会议及管委会决议时,须有来自深圳市广电公益基金会的委员出席。对于有违背基金会宗旨的决议,基金会委派的委员有权要求重新审议。管委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由出席委员审阅、签名、形成决议。
第九条 管委会主任由基金发起单位指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管委会会议;
2.代表基金签署重要文件,审批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3.审批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4.提名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5.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管委会决议;
6.章程和管委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本基金聘请关心和支持慈善事业的各级领导人、境内外社会知名人士或对慈善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士担任顾问、荣誉委员长、荣誉委员等荣誉职务。
第三章 基金的募集与使用
第十一条 基金募集、使用和管理的原则
1.基金本金由企业、组织和个人捐赠。
2.基金每年用于公益方面的支出经管委会审议决定,余额自动转为下年度基金本金。
3.本基金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4.本基金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使用方向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宗旨的用途时,基金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5.公平、公正、公开、及时、专款专用。
6.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7.本基金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基金的募集
1.管委会及其成员的合法自愿捐款;
2.经管委会同意的其他人员的合法自愿捐款;
3.接受社会捐赠;
4.组织社会慈善公益活动所筹集的捐款;
5.基金投资增值及服务收益;
6.其它合法渠道捐款。
上述捐款到深圳市广电公益基金会指定账户后的5个工作日内,深圳市广电公益基金会按到账金额开据《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给捐赠人。
深圳市广电公益基金会确认捐赠人持专用收据凭证可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现行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
1.基金由深圳市广电公益基金会负责建帐管理;
2.深圳市广电公益基金会按捐赠金额的6%计提管理费。
第十四条 基金使用实施流程
1.基金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基金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合理使用,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使用方向以外的其他开支;
2.管委会负责策划使用方向计划,并制定详细的管理办法;
3.管委会根据使用方向计划,选择确定具体项目,确定实施主体,并形成管委会决议及具体使用方案,需由三分之二(含管委会主任)以上的委员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宗旨的用途时,管委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六条 在基金使用过程中,如有违反本章程或弄虚作假者,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资助款使用不当的,将予以追回。
第四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十七条 本基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1.管委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终止的;
2.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3.本基金发生分立、合并的。
4.深圳市广电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决定终止的。
第十八条 基金终止,应成立清算小组完成清算工作。
第十九条 清算结果由具备审计资格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公示,剩余钱物经深圳市广电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批准后转至深圳市广电公益基金会其他社会慈善项目使用,并发布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